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2、近期同版三张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 程序: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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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男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2.男女双方的身份证;3.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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