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法律知识:第十八条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的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第十九条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人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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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不要子女签字。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不需要也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进行遗嘱公证的方式: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对于属于该公证处管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公证处依法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遗嘱可以通过打印的方式订立并签字。被继承人可以立下遗嘱,指定某人继承遗产,遗嘱的类型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 遗嘱可以打印,打印的遗嘱由立遗嘱的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打印遗嘱的注意要点有: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两个以上适格的见证人同时在场,是保证遗嘱真实性,保证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法定要件,两个以上的适格见证人是不可变更、削减的,不能通过事后补正实现遗嘱效力。 2.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应当全程见证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 所谓的全程不仅是签字在场,同时要求从制作开始、宣读、签字等整个过程的时空一致。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要求内容与形式均合法,所有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字,否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打印遗嘱中的日期可以所有人注明日期、部分人注明日期,或是打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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