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否则,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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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1、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得自行解除。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去法院起诉离婚。 2、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事实婚姻不可以自动解除,目前我国是没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关系应该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双方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起诉法院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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