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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通过暴力和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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