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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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不直接抚养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养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定期给付给孩子。
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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