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业,保障电力供销和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的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应遵守本规定。 1.3各网、省电力局可对每项收费内容作出说明并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章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 2.1电费。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无功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电价电费,峰谷电价电费); 2.2随电费收取的费用。包括:地方附加费、电建基金、三峡基金、“高来高去”燃料差价费(含手续费)、买用电权收费、超发自销电量加价; 2.3行政处罚收费。包括:超计划用电指标加价、超用电单耗加价、居居超标准用电加价、家用空调使用容量费、违章用电罚款、窃电追补电费及罚款、电费滞纳金; 2.4管理性收费。包括电费保证金、电度表保证金、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和复审费、承装、修电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费; 2.5用户应承担的供电网络建设资金,如供电工程贴费; 2.6中央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第三章劳务性收费项目 3.1资产属用户所有的电气设备的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费; 3.2用户内部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保护调试费; 3.3用户要求校验供电局计费电度表预收的校验费(校验不合格预收校验费全部退还用户); 3.4应用户要求代用户停送电服务费; 3.5 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内部受电及配电方案的咨询费; 3.6特殊用电保障服务费。 第四章经营性收费项目 4.1受用户委托承揽的供电(受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费用(包括用户受电装置及内部配电工程以及由用户投资兴建的供电工程); 4.2非供电企业计费用的属用户内部使用的电度表、互感器等的修理、校验费; 4.3用户电气设备及线路修理费、代维护管理费(按委托合同); 4.4公用路灯代为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费; 4.5受用户委托的用户受电装置启动方案编制费; 4.6用户受电装置初次检验不合格后的复验费; 4.7向用户收取的业务费,包括更名过户费、移表费、临时用电或不交供电贴费用户的接电费、窃电或违章用电停电后复电费、表证工本费; 4.8因用户原因而造成重复办理银行委托收费的手续费和邮资费; 4.9供电设备租赁费; 4.10租用供电企业电杆挂线、挂物的租赁费; 4.11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试运费; 4.12供销专用供电设备、器件及材料费。 第五章理赔性收费项目 5.1损坏供电设施赔偿费(包括用户、第三者过错或故意造成的损害赔偿); 5.2城市建设或用户工程引起供电设施迁移所需的改建费; 5.3损坏、丢失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的赔偿费; 5.4违章造成私增容应追补的供电贴费; 5.5高电价接入低电价用电追补的差额电费; 5.6计量差错或超差应追补的差额电费(包括接线错误、二次线及装置超过误差范围); 第六章附则 6.1上述收费项目,除国家已定出收费标准的外,其余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网、省电力局商省物价部门确定或修订。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6.2今后需新增的收费项目,须由网、省电力局提出,并报经部批准后,才能定价执行。 6.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项目均以本规定为准。 6.4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针对电力公司实施暂行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条例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