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此时并不是法人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发生了改变,而是清算主体因不作为或作为,侵犯了债权人要求以法人终止时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构成侵权,所以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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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与公司有关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股东出资方面的,发起人出资未实际缴纳,发起设立时的债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重组后债务等等。此时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部分或是全部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
清算组的责任是如实上报公司资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若是因此给债权人或者是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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