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否则应当出具完整的户口簿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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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离婚流程如下: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2、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发给离婚证。
集体户口办理理离婚如下: 1、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亲自办理。如果是集体户口,就需要去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单页类似于卡片的户口,并带上其他证件,再到民政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是诉讼离婚,户口簿不是必须的,可以选择在对方的户籍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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