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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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一般不计入劳动补偿,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计入劳动补偿。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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