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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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需要注意首先需要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之后携带申请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申请设立登记。分公司没有法人的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是企业不可缺少的证件,因此分公司也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3.分公司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任命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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