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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3-08-17 16: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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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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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出版物业务必备资质。其标准定义:凡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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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将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的行为合法化、制度化的一种法律许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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