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符合以上情况可以申请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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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对其做出证明,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不能做出或者未能作出证据以前,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里的原审法院指的是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换言之,如果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是基层人民法院,那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该基层法院申请;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以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总之,主要看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而不是是否经历过 一、二审审级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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