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没有规定需要公证才可以办理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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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在婚姻登记之后房子过户至一方名下,视为赠与,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除非其父母明确该房产只赠与该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至于房产证记在谁的名下在所不问。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向双方赠与的除外。出资凭证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是夫妻一方的除外。法律应当尊重死者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继承的房屋和夫妻捐赠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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