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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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解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的,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情形,当事人也可以行使单方面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签订的劳动合同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三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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