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是否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具体考虑以下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两年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2)在同居期间女方有流产等伤害女方身体情形的,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已经办婚礼仪式、一般公众已知悉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应返还彩礼。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的,则彩礼不应返还。 (6)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则不予返还。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且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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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应该返还所有的彩礼。但是如果女方以及将彩礼部分用于婚礼筹备等上面,并且是男方悔婚的,那女方就只需要返还没有使用的彩礼。
未办理结婚登记在通常情况下是能要求退还彩礼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而事实的赠与财产行为,如果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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