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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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有婚姻财产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2、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财产分割一致的,以协商结果为准。 3、如果双方没有婚姻财产约定或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的婚前财产或是婚后属于个人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
夫妻离婚可以分割的财产,一般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内取得的以下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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