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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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诉讼费收取的程序如下:1、由立案法官对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来送达当事人;2、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7内到指定的银行或法院内指定的窗口缴费;3、当事人持银行缴费回单到法院开具诉讼费预收专用票据。若当事人没有在7日内缴费也无减、缓、免交等特殊情况的,核实后按自动撤诉处理。
普通程序撤诉诉讼费减半。其中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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