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宅基地的程序: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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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方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批宅基地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属于自然灾害,宅基地灭失或者因结婚分户的原因,缺少宅基地等情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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