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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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法定原则: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2、完整统一原则:非税收入预算要与财政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批,将非税收入按不同类别分别纳入财政收支预算的相应类别,按照财政收支预算的口径,全面、系统、完整地予以反应。 3、收支脱钩原则: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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