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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但《公司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它打破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中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的原则,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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