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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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解决房屋买卖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一般是指开发商投的土地后,经过相关的文件审批,在该土地上修建的住宅。通常情况下,商品房就是从开发商手里购买的,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我国最高法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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