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一个详细的赔偿标准规定,实践中往往是根据上文中提及的六种因素进而确定赔偿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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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侵犯肖像权的形式有: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二是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传媒侵犯肖像权的形式有: 1、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2、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虽然不是出于营利目的、但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例如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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