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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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有,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生效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以及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清单等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是裁定,当时是必须要履行的,要是一方拒绝履行的话,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只能用原件而不能只携带复印件;还有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例如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材料;已经生效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还需要提供财产担保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列出担保的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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