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不属于法定术语,应当为“经济补偿金”。 2、赔偿标准是: (1)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2)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3)2008年1月1日之后,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市平均工资三倍的,直接按照三倍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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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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