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多长时间做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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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伤残鉴定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结合诉讼时效和伤者伤情等因素这考虑,一般是从受伤害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具体申请期限询问当地法院。而作出伤残鉴定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司法鉴定机构约定,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法律也没有作出具体时间限制,只要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就可以申请,但必须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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