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个人帐户暂按照下列规定计入: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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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4、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不缴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处理,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认真履行缴费义务,不缴纳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停止计入。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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