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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三)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八)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 (一) (二) (三) (七)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一、办理的主要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2、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二、应该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 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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