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机关名称;(二)受委托机关名称;(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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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受委托行政机关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机关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转委托
(1)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2)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3)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 (4)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 (5)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6)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7)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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