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破产法院应该怎样处理债权人?,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行使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指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权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据破产程序而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有期限或者负有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二、督促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索债权。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破产管理人清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有破产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清收该债权的权利。 三、督促管理人追回破产企业。被不当处置和侵占的财产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将陷于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破产企业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着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
破产重组债务处理: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均计算到期,债权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参与破产分配。具体如下:不参与破产分配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债务提前到期的,担保债务也可以提前到期;债务未到期的,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债务到期的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