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欺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亦为复杂客体。二罪的区别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即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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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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