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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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表现: 1、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即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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