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违章到交警部门处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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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分两种: 一种是以抓拍为主的违章,例如超速,违规停车,不系安全带等,这样的违章只要持机动车行驶证,本人的驾驶证,到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办理。那里有一个专门处理此事的窗口。 一种是以现场贴条,现场开据罚单的为主。前者要持条到交警队找到当时给你开条的交警,让他给开个罚款单,到银行交完钱就完事了,这样的一般是违停。而后者直接持罚款单到银行直接交罚款就可以了。
对违章驾驶机动车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比如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那么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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