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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63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内容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下列内容: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已满,案件没办结,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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