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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补偿的条例

2022-07-07 21: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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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07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八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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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 (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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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来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知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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