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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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的,则该部分利息属于高利贷,不被法律所保护。
如果民间借贷中,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则出借人不可以主张利息。如果只是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但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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