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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是: 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到3000元; 2.九到七级伤残的,以30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元到3000元; 3.六级的,15000元20000元; 4.五到二级的,以2000元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元到5000元; 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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