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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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进行的个人分配,遗嘱人死亡时有效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愿提前处分死后的财产。
自书遗嘱的效力: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产执行人要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自书遗嘱要具备下列条件才有效力: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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