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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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 1、约定的合伙期限到了,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下去。 2、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4、合伙人不满足法定人数超过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有: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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