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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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安排年休假的,或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不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职工意愿来安排年休假。
未休年假的补偿标准:单位应当计算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向其支付工资报酬。 该报酬包含单位支付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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