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户口分四种情况: 1、死亡注销(由亲属申报): 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医院死亡诊断证明; (3)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 (4)殡葬证明; (5)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3、应征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凭身份证);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4、出境、国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以上各类均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必须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何时因何原因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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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需要的材料: 1、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2、公民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需持公安外事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关系通知单、《居制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公民回国定居的需持本人护照或省公安厅批准定居证明、市局的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恢复户口手续。 4、公民参军入伍需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 5、复员退伍战士入户需持市安置办的退百伍落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户口簿》,部队军官转业入户需持市人事局转业落户证明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现分配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各地规定可能略有不同,所以可以到当地的公安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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