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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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下列问题: 1.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协议无效。 2.协议必须双方亲自签署,不是双方亲自签订的,也属于无效协议。 3.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写法了。切忌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说法。 4.在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时,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如下: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必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对象必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法;明确被继承人债务原则;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应当保留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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