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针对在售楼处与开发商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给开的全款发票。我应该怎样主张一个消费者的权益,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欺骗消费者的表现如下: 1、广告夸大、虚假,误导消费者; 2、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 3、面积任意“缩水”、“涨水”; 4、产权证难办理。
如果通过找房产部门协商或者其他渠道都无法解决,只能是到当地法院起诉了,要求法院判令开发赏出具发票。如果业主购买的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但开发商拒绝开发票,或者故意拖延不给开发票的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国税部门将会对开发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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