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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1)、 (3)、 (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实际中,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证据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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