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是开设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 2、是开设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或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3、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一种、第二种形式九十年代比较常见,现在主要是第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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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建设;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项目;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项目;未依法批准建设的项目;棚户区。
开设赌场罪的加重情形有: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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