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赢了网的法律顾问,针对您提出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建议您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并根据上述执行时间点,与判决的法院及沟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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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由此可见,未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三天内通知被执行人,一般以信函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必须在十五天内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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