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法院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应由鉴定的申请人向司法鉴定机构预付相应的伤残司法鉴定费用。之后,再根据法院判决情况,由败诉方来承担;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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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的收费: 一、法医临床鉴定 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 2.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3.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4.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5.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6.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7.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8.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9.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一)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1、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DNA检验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二)亲权鉴定 (DNA) 1、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1200-15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的鉴定费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400至800元每例;交通事故致残程度评定:500至1000元每例;护理依赖程度鉴定:600至800元每例。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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