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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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有: 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加班费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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