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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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三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终末期肺病; 27、严重多发性硬化; 28、严重冠心病; 29、原发性心肌病;30系统性红斑狼疮; 3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2、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33、严重克隆病; 34、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 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
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是: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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