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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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系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平均分配。系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则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房子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子相应的增值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并还贷的,返给一般归购买方所有;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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