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的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相对人利益。 2、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的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人员和财物受损。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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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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